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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可能不被认可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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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4:35:37

黄明

黄明 律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而形成的鉴定意见书,因检材未经质证,在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并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王某某与陈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在保险公司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并准许重新鉴定

  案件索引

  二审: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3民终343号

  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民申349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而形成的鉴定意见书,因检材未经质证,在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并对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3民终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集天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与申请人提交的鉴定选材的内容严重不符,有悖逻辑,原判决将此作为定案依据,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鉴定意见书第3页资料摘要记载“左侧耻骨上肢、双侧耻骨下肢骨折”,可知申请人的伤情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中的第四项标准即“盆骨两处以上骨折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但集天鉴定所忽略该事实,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鉴定该伤情不构成伤残。2.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第九项“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可知申请人的伤情符合九级伤残标准,但集天鉴定所对该事实未经鉴定,仅凭申请人受伤后经过一年的治理、康复,于2020年10月19日库尔勒巴州人民医院所做肌电图报告将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据不足。3.鉴定意见书第6页第五项分析说明记载“3.L2-4双侧横突骨折”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第三项中“四处以上横突”,该处伤情L2-4双侧均骨折,已构成六处骨折,集天鉴定所对该处伤情无异议,却作出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相对而言,申请人委托甘肃省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更具客观性,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2017年修正)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审查的问题是原判决将集天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依据是否正确。经查,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系王某某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而形成,检材未经质证,在人保兰州分公司对鉴定意见书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原审对此鉴定意见书不予采信并对该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予以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其次,集天鉴定所系双方当事人在具有法医学鉴定资质机构名册中通过摇号随机选定,检材经过质证,且鉴定过程中对王某某进行了法医学活体检验,不存在鉴定人无资格及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再次,一审法院收到集天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后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并告知异议期,王某某在指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申请补充鉴定或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最后,王某某对集天鉴定所鉴定意见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书确实存在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审将集天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认定王某某伤残程度的依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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