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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这个点,要回借款可能会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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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13:48:04

张秀丽

张秀丽 律师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陈年旧账,已过时效。”诉讼时效抗辩是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当事人高频援引的抗辩类型。在定义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即有权提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律制度。民间借贷诉请是金钱给付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且不属于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类型。在个案中,判断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需要结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障碍事由的发生情况、权利放弃的明确与否等方面加以考量,并以证明责任规范作为支撑。

  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障碍事由

  诉讼时效常见的障碍事由主要包括中止与中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以下仅述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诉讼时效中断

  (1)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即以下情形,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等对以上项目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

  (2)特定情形

  情形一:简述为时效中断的效力“部分债权及于全部债权”。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情形二:简述为时效中断的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及于全部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借款人之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效力可以结合该规定加以认识。

  情形三:简述为时效起算“主从债权分别计算”,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从随主生,抗辩援引”。对于诉讼时效起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于诉讼时效届满,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即其中之一。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此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