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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案件中对是否存在善意取得的审查认定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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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14:48:02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对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从而获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但是,房屋登记中如果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则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房屋登记案件,应当对房屋登记中是否存在善意取得情形进行审查认定。一般来说,若受让人明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不构成善意。除此之外,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还应当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