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港澳台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院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可在立案诉服窗口由法官予以见证面签)。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7条的规定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