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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力救济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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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09:48:13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自力救济行为”制度可以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的自我保护权利,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不及时情况下的有益补充。明确规定这种制度,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对这种自力救济行为进行规范。在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受害人可以实施自助行为的范围:“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的必要范围内。

  一是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这是前提条件。

  二是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是必要条件。

  三是只能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是范围条件。

  四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是合法条件。自助行为结束后,行为人必须及时寻求公权力机关救济。若行为人怠于寻求公权力机关救济,或被公权力机关驳回,或被公权力机关认定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则不排除其行为不法性,仍须依侵权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立即请求”指自助行为完成后,“情况紧迫”的阻却事由消失,受害人应当立刻、无迟延地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自己实施了自力救济的事实,由公权力及时介入处理。只有这样,自力救济才具有正当性,成为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同时本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突破了自力救济的必要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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