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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自甘风险与自愿承担损害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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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8 09:47:56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自甘风险和自愿承担损害容易混淆,是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自甘风险又称自愿承受危险,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其构成要件是:第一,受害人作出了自愿承受危险的意思表示,通常是将自己置于可能性的危险状况之下;第二,这种潜在的危险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也不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反对的,且此种危险通常被社会所认可存在或者难以避免的。例如,参加拳击比赛而自愿承受可能受到的人身伤害的危险。

  2.自愿承担损害又称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自愿同意他人对其人身或财产施加某种损害。关于自愿对其人身实施损害,此种损害是不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的,如果受害人以此种损害请求赔偿,被告应享有抗辩权。关于自愿他人对其财产进行损害,一般情况下此种情形不构成对法律或公共道德的违反。自愿承担损害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受害人明确作出了同意对其实施加害的意思表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二,同意加害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不超出受害人同意的范围。

  3.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的区别主要为:一是适用领域不同。自甘风险主要适用于危险性的文体、探险等活动;受害人同意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行为,只要受害人同意,均可产生免责效果。二是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知情程度不同。在自甘风险制度中,受害人对其参加什么文体活动、该活动通常具有什么危险或者损伤、自己的竞技水平和身体健康情况是知晓的,只是不能具体预测自己参加活动是否一定会遭受损害、遭受多大程度的损害。自甘风险制度中,受害人往往没有明确作出自愿接受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在受害人同意制度中,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损害的性质、损害的范围一般都是知情、能够预测到的。三是损害发生是否符合受害人的意愿不同。受害人同意制度中,受害人必须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作出处分行为,放弃法律的保护。四是损害的发生是否符合受害人的意愿不同。自甘风险制度中,受害人不希望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同意制度中,损害的发生符合受害人的意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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