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当然不可能建立劳务或劳动关系。
如果是个人提供中介服务,那么有下面这些可能:
1.雇佣一个人为本单位提供长期的中介服务,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销售、业务员——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则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
2.长期的中介服务也可能是委托合同、中介合同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但个人应该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
在保险、证券经纪行业中,这类人员与单位之间就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选择建立劳动关系,此时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情形下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可以选择建立委托合同关系或中介合同关系,约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单位按约定向经纪方(个人)支付佣金即可,此时双方可按约定随时提前解除。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中介合同与劳动合同构成选择型关系。这其实是个用工模式选择的问题,可参考《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劳动用工卷》“非劳动关系(一):个人劳务(雇佣)类合同”。
3.委托个人提供临时的中介服务,此时可能参照劳务关系,委托人可能承担雇主责任。
具体可参考《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常用合同卷》“服务类合同整体把握”以及《合同起草审查指南:劳动用工卷》“延伸讨论:《民法典》下的雇主责任与应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