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9两白酒后工作受伤,是工伤吗?人社、法院认识不同!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10时20分许,于某与工友未经请假离开公司,到公司外(附近)的饭店就餐。期间,于某共喝了九两左右的白酒和两瓶啤酒,饭后于某返回工作单位。
当日14时许,于某在车间里滑倒造成受伤,后入院治疗。
人社局:不是工伤
2022年3月22日,于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3年5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于某不服该行政认定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不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于某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工作时间擅自离厂就餐饮酒,且结合案涉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其在就餐后已构成醉酒。于某虽在工作岗位摔倒后受伤,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故人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应当撤销
本案中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充分考虑饮酒与于某受伤的原因是否具有关联性,人社局认为于某喝酒和其滑倒受伤有间接关系而不予认定工伤,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案涉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其在就餐后已构成醉酒”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人社局以于某饮酒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系适用法律错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如果将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案号:(2023)辽03行终420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