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本条的适用,首先要求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要求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利息和实现费用。此时确定清偿抵充顺序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如果当事人就抵充的顺序协商一致,这是合同自由的表现,此时,该约定应当优先。在当事人对抵充顺序没有约定时,各个立法例与本条的规定基本一致,采取有利于债权人的立场,依次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保管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2)利息。利息是债权人预期应有的收益,是资金占有的成本,应当先于主债务或者本金而抵充。
(3)主债务。本条规定更为着重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前条规定不同,本条排除了债务人指定的权利,否则与本条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立场相违背。因此,债务人不能指定先抵充主债务,再抵充利息,以避免给债权人带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