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94条的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同时,根据该法,只要行为人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造成损害,即视为污染。
《民法典》第1229条也未将排污类的环境污染责任限定为超过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第2款亦明确规定:“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论国家标准还是地方标准中是否明确了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或排污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只要能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