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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去世,继女儿也有继承权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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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15:41:51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1991年,李某珍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前夫抚养。2002年2月,李某珍和张某民登记结婚,张某民亦属再婚,他的儿子张某华由其前妻高某抚养,后随其母亲姓氏改名为高某文。2002年7月,李某珍与前夫在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协议书》,载明女儿曹某洁现在要求随母亲李某珍一起生活,为此双方协商确定曹某洁从2002年8月起由李某珍负责抚养教育,三人在协议书上署名予以确认。后曹某洁更名为张某怡。2020年6月,张某民在家中意外受伤去世,因生前并无遗嘱,各方当事人因其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高某文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民父母均先于张某民离世,故应由自己和李某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对此,李某珍则不予认同,她认为:张某怡是被继承人张某民的继子女,2002年7月,张某怡的抚养关系变更,姓名也由曹某洁更改为张某怡,由她与被继承人张某民婚后共同进行抚养,此后一直生活在一起。张某怡成年之后,也一直在照顾张某民的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张某怡婚后所生子女也跟随了张某民的姓。因此,张某怡对于张某民的遗产也具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曹某洁(后更名为张某怡)的抚养权已变更至李某珍,并在李某珍再婚后改为姓“张”。张某怡当时尚未成年,且为学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及教育上均需要照顾抚养,在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张某民与李某珍共同支付。后张某民也为张某怡照看子女,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以“老爸”“女儿”互称,张某怡也给予张某民日常关心和尽孝心。张某民因意外受伤住院期间的费用由张某怡支付,张某民的丧葬费及收取的礼金也均由高某文与张某怡各半负担和分配,由此看出张某怡已融入张某民家庭并成为其中一份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张某怡对张某民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高某文、被告李某珍、第三人张某怡对被继承人张某民与李某珍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一套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张某民的存款,除李某珍享有的50%后,剩余的50%应当按照每人三分之一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