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职工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有权申报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并未严格限定必须是正常工作时间范围内的上下班,而是指职工往返于居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且该行为直接与工作有关联。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职工为了提前履行工作职责而提前出发前往工作单位,并在这一过程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因其出行目的仍属于与工作相关的范畴,通常情况下应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但需要注意的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界定可能会结合具体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法院作出判断。
总结来说,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前上班途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可以申报工伤的:
1. 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从居住地出发前往工作地点。
2. 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
3. 事故发生地点在其合理的上下班路线上。
劳动者在遭受此类伤害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通过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