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买卖合同纠纷中转售利润损失的认定

#合同纠纷

905浏览

2023-09-12 14:06:03

刘梦飞

刘梦飞 律师

山西鸿飞律师事务所

    转售利润损失金额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9]、《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转售利润损失的计算应从守约方主张的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获得的利益、守约方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等。就转售利润损失金额确定而言,需要就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必要的交易成本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一)违约行为与转售利润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实践中,法院须结合违约方违约行为与转售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转售利润损失。例如,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赣10民终171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715号判决)[10]中,认定由于铸辉公司(违约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汇盛公司(守约方)转售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了转售利润损失,违约行为与转售利润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方应承担转售利润损失赔偿责任。再如,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07民终7427号民事判决书[11]中认为“涉案合同即使继续履行亦存在着未来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等不能确定的诸多客观因素,既可能产生利润,也可能会造成亏损”,由于客观事实的影响,即便合同履行,同样会大大增加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因此认定违约方违约行为与转售利润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支持转售利润损失。


    同时,结合交易的复杂性,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双方违约或守约方未避免损失扩大等情形,一般适用“公平原则”对转售利润损失责任范围进行最终认定。例如,前文提到的40号判决中,法院最终“为尽可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按鉴定结论的50%酌定为转售利润损失数额。


    (二)扣除必要的交易成本


    根据《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转售利润损失应扣除必要的交易成本,包括税费、运营成本等。实践中,部分法院严格按此执行。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川民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12]中,就以德能公司毛利润扣除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相应的企业管理运营成本计算转售利润,并明确“虽双方当事人未就企业运营成本具体数额举证,但企业运营成本是众所周知的客观存在的交易成本”,因此最终酌定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转售利润损失。再如,前文提到的12639号判决中,法院亦考虑了交易成本。


    但亦有部分法院直接按照上下游合同差价计算转售利润损失,未考虑交易成本因素。例如,前述1715号判决中,法院直接按照转售合同金额与案涉争议合同金额的差额计算了转售利润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