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结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要基于上述事实就可以。无论单位是否明知职工怀孕为条件,也就是说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员工怀孕的事实,用人单位都不能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如期终止,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过错,不能改变员工已经人生怀孕的事实,因此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抵触,所以属于无效行为,员工可以申请撤销并恢复劳动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