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离职证明,让公司惨赔35万。程序员小王在某高新公司工作3年多,但是工资也一直没涨,恰巧有一家人工智能公司想挖他,给他开了月薪35000元。等当年过完年后,小王立马就向高新公司提出离职,高新公司挽留半天都没有动摇小王,只好作罢。
小王交接完工作后,就直接跳槽到人工智能公司,当即就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显示:小王职位是技术组长,薪酬为工资+奖金,税前工资35000元/月,13薪,在12月份发2个月的工资。工作一个月后,新东家智能公司HR让他递交上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他们好办理社保续补手续。小王就去跟前东家商量,让他们出个离职证明,可是前东家说要各领导签字,程序比较多,要小王等着。没法,毕竟是求人办事,小王也只好跟新东家说能否迟办社保手续,新东家看好小王,答应可以延迟,但最迟不能超过3个月。但前东家就是各种推诿,不给小王开离职证明,新东家也等不起,3个月之后,就与小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弄的小王一气之下,就把前东家给仲裁了,要求前东家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他应得的当年余下9个月的工资,也就是35000×9+35000.一共是350000元。最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终局后,法院支持小王的诉请,判决公司因不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小王经济损失,赔偿小王350000元。
入职要签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离职也要给离职证明,说明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50条和第89条明确规定了,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出具的,造成员工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别以为这赔偿只是纸上法律而已,真要遇到较真的员工,你就认赔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