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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针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常见取证方式有哪些?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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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 16:11:58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竞业限制】针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常见取证方式有哪些?

  员工在离职后是否加入竞争企业往往是竞业限制案件的争议焦点,且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直接的管理,在客观上面临着一定的取证难度。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我们的办案经验,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尝试从以下途径开展取证:

  • 查询竞争企业的工商信息,通过公开渠道查看员工是否担任竞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位;

  • 向仲裁委或法院申请调取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及个税缴纳情况,但程序上用人单位应先行立案后方能申请调查取证,因此用人单位仍需在立案前通过其他手段先行获得员工入职竞争企业的证据;

  • 通过寄快递、前台电话转接、商务洽谈等方式查证员工的入职情况,如员工签收了竞争企业地址作为送达地址的快递,或者得到了竞争企业前台的电话转接,该等调查结果在实践中可以成为证明该员工入职竞争企业的证据;

  • 关注竞争企业的新闻动态以及员工的社交媒体动态,例如竞争企业发布的动态是否覆盖了员工信息(如新闻稿、活动照片等),以及员工的社交媒体中是否出现过竞争企业的相关信息,或建立与竞争企业相关的社交网络;

  • 其他调查方式,用人单位在启用其他调查方式的过程中,需注意调查取证活动的范围,避免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导致证据因合法性问题失去证明力。

  用人单位在展开针对员工违约行为的取证工作时,一方面应当注意取证的全面性,并及时做好证

  据固定工作,另一方面应当注意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取证,避免侵害员工权益。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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