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竞争地域”是否可约定为全球范围内、亚太范围内等?
可以约定。从实践来看,裁审机关通常不会直接否认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关于竞争地域的约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将竞争地域约定为全球或是亚太地区此类较为宽泛的地域范围,但是却无法证明该等范围确系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则裁审机关可能会认为用人单位该等竞争地域约定损害了员工的就业权,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不相符,进而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竞争地域的约定无效。
因此,尽管法律法规层面上并未限制双方之间关于竞争地域的约定,但用人单位仍应当根据实际经营规模、商品 / 服务提供区域、行业特性等因素与劳动者约定合理的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不宜无限制地扩张竞争地域,以避免竞业限制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