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夫妻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归女方所有,那么女方能凭离婚协议,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吗?
{ 分析及总结 }
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对于通过诉讼程序离婚的,可凭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单方申请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于协议离婚的是不能凭离婚协议直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变更过户登记。
一、凭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变更房屋登记01
不能直接登记的理由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处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主义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故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仅为物权变更的原因,夫妻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权属所做的约定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2、不动产登记以双方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决定等设立、变更、 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持离婚协议书处分不动产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适用的障碍。
3、2020年,自然资源部对阳海玲代表作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934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23号)
写明:“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
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
因此,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宜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形。
二、如何防范离婚协议不能过户?02
那么,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到底该如何保障房屋的顺利过户呢?蔡律师教您两招
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委托另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如果一方不在本地,确实难以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男女可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共同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过户授权委托的公证,并凭公证文书等资料,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
2、依据离婚协议书提起确权之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如一方拒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房屋过户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可单方凭生效的判决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