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上述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
此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虽然部分条文可能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替代或修订,但其精神仍然具有参考价值)曾有相关规定指出,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经济补偿外,还可能涉及到医疗补助费,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增加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综上所述,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基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之外,可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医疗补助费,以保障劳动者在疾病期间及合同解除后的权益。实际操作中,应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政策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