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职工未提出休年假是否需要单位支付补偿金的问题,关键在于单位是否履行了统筹安排年休假的义务。
首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意味着即使职工未主动申请休年假,单位也有责任安排其享受年休假。
其次,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在当年度内休满全部年休假,且没有进行合理调休或给予相应工资报酬,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若单位未能有效安排职工休假,即使职工未主动申请,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假的补偿。单位有责任主动规划并确保职工享受到应有的带薪年休假权益,或者在无法安排休假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引用法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