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退休返聘人员时,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则企业一般情况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补偿条款的直接保护。
《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退休返聘人员因其已经退出劳动市场,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所以其权益保障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例如,《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一般理解,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被解雇时是否支付补偿,并无法定强制性要求,而是依赖于双方在返聘协议中的个性化安排。
因此,如果企业在解雇退休返聘人员时,返聘合同中没有涉及辞退补偿的相关条款,则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某种条件下解约应给予补偿,则企业应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企业和返聘人员通常会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此类情况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