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人二倍工资不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之一,于2019年4月1日经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经董事会决议选举为董事长、聘任为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王某作为总经理的工资为3万元/月,主要负责生产及销售,但某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1月,王某要求不再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系经某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总经理,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故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责任在于王某本人,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本身履行决策和管理职责,掌握更多公司资源。因此在其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需谨防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名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在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张即可不予支持。
摘自徐州中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发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