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依据以下几点判断:
1. **主体资格**:劳动者和学校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从属性特征**:虽然代课老师可能不坐班,但如果其每周固定为学校提供教学服务,并且接受学校的管理与考核,如按照学校安排的时间表授课、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表明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劳动关系特征。
3. **劳动报酬**:代课老师定期从学校领取劳动报酬,即提供的劳动是有偿的。
4. **业务组成部分**:所提供的代课服务属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提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只代课不坐班的教师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则与学校之间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实际工作内容、管理和支付报酬等方面体现出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性质,仍然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在具体案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