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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劳动关系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得突破核心要件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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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16:38:29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但对于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即使单位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因客观上规避了劳动法上的义务,使劳动者陷入不利情形,需要给予劳动者特殊保护,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劳动法律规范的制度价值。

  例外情形只有在满足特定要件时才能适用,对例外规定不应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否则即冲击了原则规定的普适性。前述情形是对不具有劳动关系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的特别规定,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核心的界线,即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将自身生产经营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合法的法律关系不应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