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费出游期间,职工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致残,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版)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到公费旅游这一情境,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不属于传统的工作时间和场所,但若该旅游活动是由公司安排,且具有激励员工、增强团队凝聚力等与工作相关的目的,那么此类活动可以被视为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或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延伸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在公费出游过程中因意外摔伤致残,并且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依法应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即使职工已经从旅行社获得了民事赔偿,这并不影响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所在单位主张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有可能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方责任赔偿。
综上所述,职工在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公费出游活动中意外摔伤致残,满足特定条件时应当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及当地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来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