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保密要求

#刑事案件

1695浏览

2024-01-24 10:41:4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强调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在保密方面的相关要求,规定:“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律师法》、“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也对相关问题有明确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的规定,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若律师违反保密义务,无论是否出具承诺书,都可以依法依规对其违法或犯罪行为予以追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