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刑事诉讼全覆盖的刑事政策的执行,法律援助机构一般会及时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帮助。
这样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就会出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虽然有的地方使用了指派律师,但是这个问题是有定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因为,委托辩护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而法律援助是为了帮助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保障其能获得法律方面的帮助。如果指定辩护取代委托辩护,就有些本末倒置了。在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以其意思表示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