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存款与子女存款混同后剔除甄别路径
案情简介
陈某与林某生育独生女陈某2.因陈某2喜欢并擅于理财,故在陈某2结婚前,陈某与林某夫妇就开始把存款给陈某2代为理财。后陈某2与张某结婚。因陈某2突发疾病去世,陈某2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6年多。陈某2去世后张某遂提起继承纠纷诉讼,主张分割陈某2名下的银行存款,要求确认陈某2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其中一半的财产份额属于张某所有,另外一半的财产份额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陈某、林某与张某就陈某2名下现金存款的权属发生争议。
代理思路
笔者作为陈某与林某夫妇的代理律师,从以下几方面事实和细节对陈某2名下的现金存款进行筛选剔除定性,终为陈某与林某争取回属于他们的大额现金资产,避免陈某与林某的现金存款被认定为陈某2的遗产:
一、通过陈某2招商银行的历史交易流水可知,陈某2在大学毕业之前(亦即婚前)都还没有工作,但案涉招商银行帐户中的理财金额已有数十万元,上述银行存款系属陈某、林某夫妇的财产。
二、陈某、林某夫妇持有的电子回单(业务类型:存现)的原件,特别是2021年6月28日存现3万元,此时陈某2正重病住院,无法到柜台存现,证实了案涉招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有陈某、林某夫妇的资金。
三、张某庭审中已承认2018年12月11日其向陈某2转账的10万元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为张某向陈某、林某夫妇偿还婚前所欠的彩礼,是陈某、林某夫妇让张某直接转入陈某2案涉招商银行帐户,该情节直接印证陈某、林某夫妇委托陈某2代为理财的事实,陈某2案涉招商银行理财账户中的该10万元款项应属于陈某、林某夫妇的财产。
四、通过陈某2案涉招商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直接可以看出,案涉的两个招商银行账户是专门用于理财的,几乎没有用来消费。经统计陈某2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的6年多时间里的“柜台存现”以及和陈某、林某夫妇的交易往来可知,在未考虑理财收益的情况下,该期间陈某、林某夫妇自己直接寄放在陈某2名下代为理财的本金达近百万元。
五、从陈某2案涉招商银行账户的历史交易流水可知,陈某、林某夫妇“柜台存现”的时间几乎都是发生在工作日且在工作时间,陈某2和张某不可能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进行频繁的“柜台存现”,代理律师客观整理了陈某2婚前至婚后期间《陈某、林某“柜台存现”及“转账”的交易细节汇总》可以直观体现上述事实。且客观上陈某2与张某作为年轻人都是通过转账支付,这从张某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实张某与陈某2之间无论大、小金额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并不存在存现的方式。
六、张某对陈某2案涉招商银行的存款余额几乎没有贡献。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某2招商银行账户总共才转入4笔款,共计才110620元,其中2018年12月11日转入的100000元还是用来偿还欠陈某、林某夫妇的彩礼钱,证实张某对陈某2上述两个招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几乎没有贡献。
七、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共计90多万元,其中的有50多万元用于结婚6年的生活支出,而张某自己掌握剩余一半工资40万多,这些事实也进一步印证张某对陈某2案涉两个招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几乎没有贡献。
诉讼中代理律师调取了陈某2与张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明细,经统计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5.5.15-2021.7.15的公司工资收入计90多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转账陈某2共计50多万元(含案涉的招商银行账户与陈某2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该50多万元金额即与陈某、林某夫妇提交的证据即张某与陈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张某每个月的工资只有一半拿来当作伙食费,另外一半工资完全由张某掌握。张某转给陈某2的50多万元是用于这6年时间的生活支出,而张某自己掌握的剩余的一半工资40万多,该事实也进一步印证张某对陈某2案涉两个招商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几乎没有贡献。
八、经统计陈某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约60多万元,加上张某转账支付的50多万,计110多万元,已绝大部分用于生活支出,能剩余的存款也就20多万,不可能还会留有高达一百多万的存款,代理律师具体分列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2与张某的日常生活常规支出项目和客观的大额支出项目,证实陈某2能剩余的现金存款也就20多万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招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陈某2尚未参加工资时即已购有数十万理财产品;婚前账户现金存款数十万元,而这两年陈某2工资收入不足10万元,2021年6月8日存现3万元,当时陈某2正在住院期间,而陈某、林某夫妇持有存款单;且张某向陈某、林某夫妇支付剩余彩礼时,按陈某、林某夫妇指示向案涉理财账户转账,在案证据显示,陈某2与张某的日常资金往来基本都是与建设银行账户,就在前一天,张某还通过手机银行向陈某2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00元,按照常理,直接向银行账户转账才更为便捷,因此,应当认定张某是按照陈某、林某夫妇特别指示进行转账的。以上可以相互印证,陈某、林某夫妇将资金交由陈某2在案涉招商银行账户进行理财;最后,2017年2月以前,账户的收入方式均为存现,存现更符合老年人的交易习惯,2017年3月以后,除了存现还有转账,可见账户内的资金有陈某、林某夫妇的资金,也有陈某2的资金,法院根据账户的交易记录、结合陈某2 工作时间、工资收入以及2017年3月前后交易习惯的不同,酌情认定陈某2名下案涉招商银行账户中近百万元为陈某、林某夫妇的财产,剩余的款项为张某与陈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