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属于自益信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受托人,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依法共同履行受托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问答与释义中阐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而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要是与信托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三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信托法律关系都不能成立。所谓委托人,是指依法设立信托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谓受托人,是指与委托人依法订立信托合同,承诺接受委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人,在本法中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即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