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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可以以农民工名义向总包主张欠款吗?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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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14:07:0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可以看出,该规定中的“农民工”,应当是指特定的具体的实际施工的农民工,而不是某一工种的承包人或者管理人员。所以,包工头并非是农民工,其无权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实际施工的农民工的工资,而不是某一工种的承包人的总工程款或人工费。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或者,某项目包工头并非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工,拖欠的包工头的费用是不能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