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下午1点多,代某返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将借来的电动三轮车关闭电源后停在了单元门边上,想着自己上楼吃个饭用不了太长时间,而且小区的治安一直不错,索性没有拔掉车钥匙便跑上了楼。没想到代某还没吃完饭,就听到楼下“咚”的一声,接着传来哭喊声。代某隔着窗户往下望,看到自己刚刚停放电动车的地方围了不少人,他心头一紧赶紧跑下楼,发现居住在同楼的洋洋躺倒在地,受伤不轻,洋洋奶奶在边上大哭,亮亮站在边上手足无措。救护车赶来将洋洋送到医院抢救后,代某细问才知道,撞倒洋洋的竟是自己刚刚停下的电动三轮车,亮亮误操作拧动了车把手导致意外发生。一个小时后,洋洋“抢救无效”的坏消息传来。洋洋父母悲痛不已,将代某、亮亮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后续又追加了三轮车的所有人张某为被告,要求多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洋洋父母认为是亮亮启动电动三轮车撞到了洋洋,亮亮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洋洋的死亡,而代某借来的三轮车不仅未停放到小区划定的停车区内,还未拔掉钥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由于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张某作为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亮亮父母辩称,本案事发完全出于意外,当时亮亮仅12岁,只是在玩耍过程中误触了三轮车开关,而代某违规停放三轮车且未拔车钥匙的行为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洋洋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存在监管责任方面的疏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亮亮擅自拧动电动三轮车把手,车子向前冲撞并导致洋洋受伤而死亡的后果,鉴于事发时亮亮仅12岁且其监护人未在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由其监护人即亮亮父母承担责任。· 案涉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小区绿化带处已划定好的机动车位,被告代某作为电动三轮车的使用人,将电动车停放在经常有未成年人玩耍的居民楼下而非规划的停车位中,且未拔掉车辆钥匙而离开,在应当预见到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未采取积极措施,代某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洋洋的监护人在事发时发现洋洋在三轮车前部玩耍而未及时制止,使洋洋处于危险环境中,未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张某对本案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担责。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共计126万余元,并综合事故发生时各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定由亮亮的监护人承担65%赔偿责任,代某承担2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5%责任。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