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包括利用与本人职权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利用与本人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可看作本人职权的延伸,与直接利用本人职权没有本质区别,同样反映权力腐败的实质。判断是否具有隶属、制约关系,不能简单地看单位级别、个人职位的高低或具体职权内容是否属于分管范围,而要审查是否存在实质性的权力隶属和制约的客观证据,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或文件规定,有无具体的隶属、制约事项。
常见情形有:利用自己分管、监督、制约下级部门的便利,通过下级部门(可能是非直接分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居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领导、监督、制约的便利,通过下级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行政级别高于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对辖区内的中央企业、国有单位的设立、经营和发展的直接或间接制约的便利,通过上述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