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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该由谁来还钱?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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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0:10:1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在现代经济环境下,很多企业为了求的发展,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被用于公司的实际经营。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企业的经营发展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就存在责任主体的连带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借方认可法定代表人才出借款项。那么在回收款项时,就会要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同偿还,出借人这样要求才更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很多时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但在出借人认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无法摆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由单位与个人共同来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