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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租人应及时收回房屋,防止损失扩大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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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10:00:16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1日,赵某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甲公司涉案档口用于经营麻花制作及冰激凌销售。后赵某擅自搬离涉案档口,并将部分设施设备遗留在涉案档口中。2021年6月,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出租方赔偿各项损失等。

  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赵某返还涉案档口并支付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经审理查明,涉案档口并未上锁,赵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档口内的所有设施设备,但法院释明后,甲公司未及时收回涉案档口。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承租人赵某没有合同解除权,其擅自搬离涉案档口的行为构成违约。其未与出租人办理档口交接,视为承租人未交还租赁标的物,应当继续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及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关于支付占有使用费的期间,虽然赵某没有合同解除权,但其明确表达了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并搬离涉案档口。

  甲公司认可赵某承租的档口并未上锁,虽然赵某在涉案档口内遗留部分物品,但赵某在2021年11月4日的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档口内的所有物品。此时,甲公司作为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收回涉案档口。

  甲公司在赵某明确表示放弃涉案档口所有物品且有能力控制涉案档口的情况下,未及时收回,客观上放任了损失的扩大,其不得就此后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法院考虑甲公司收回涉案档口亦需要一定时间,酌情确定赵某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公司支付一定房屋占有使用费。之后的档口空置损失属于甲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提示

  在承租人已经实际搬离租赁标的物并明确表示放弃租赁标的物内物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租赁标的物,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