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同一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52条在借鉴和改进传统债法理论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该制度。根据该条对于债务加入法律效果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相较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这一连带债务的表述,使得债务加入制度与《民法典》连带债务规则产生了体系上的关联。就外部关系而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自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第518条的规定;但就债务人与加入人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份额关系?加入人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债务之后,得否向债务人追偿?这些问题仅凭连带债务规则本身难以得到妥善地解决。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