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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受损,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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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5:21:33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7日,95后青年刘晨光来到成都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计划承租一辆宾利汽车。双方分别在合同和验车单上签了名、盖了章,刘晨光通过支付宝向对方转了4500元租金。谁曾想,祸从天降。第二天,刘晨光在驾驶汽车的途中,发生了单车事故。

  租车公司的员工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将事故车辆拖进了一家非4S店的维修厂。15天后,租车公司单方委托的第三方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载明:预计事故车辆维修将产生配件费、工时费等花费共计159.5万元;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为60万元。47天后,事故车辆维修结束,维修厂出具维修清单,载明实际产生的配件费、工时费等维修费用为163万元。

  250万元对于刚参加工作一年的刘晨光来说,无疑是笔巨款,刘晨光坚持认为租车公司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协商不下,租车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刘晨光,要求刘晨光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费等,共计250万元。此外,刘晨光还需支付因未支付租金及车辆维修赔偿费用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租车公司与刘晨光签订的《租赁合同》《验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租车公司按约交付了案涉车辆,刘晨光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租车公司因维修案涉车辆产生损失,应向租车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与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190万元。此外,刘晨光还应以190万元为基数向租车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租车公司缺少有效证据且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

  刘晨光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于维修费用、维修期间的租金、资金占用利息的认定不恰当,租车公司也应当承担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责任,于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刘晨光在使用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应当向租车公司赔偿因案涉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鉴于刘晨光并未举证反驳《鉴定评估报告书》,对维修金额的认定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关于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理赔的责任,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里都有明确约定,依照合同内容执行;由于租车公司尚未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且无证据显示租车公司已对维修厂构成迟延交付并需承担利息,因此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以租金损失为准。最终,法院判决刘晨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租金损失共计182万元,同时以20.7万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