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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效吗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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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10:51:30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

  法官说法

  房地产对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房地产关系国计民生,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近年来,商品房交易市场活跃,伴随商品房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当房屋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时,出卖方为了吸引更多的买方、增加磋商的机会,往往会对于商品进行包装、宣传。而出卖方的包装行为,有可能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在买方以出卖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重要的是厘清行政处罚与民事担责的关系。虚假宣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不必然致使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应当对于自己所宣传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甲公司虚假宣传涉案房产所属的房产信息,该虚假宣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因触犯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处以行政处罚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虚假广告面对的系不特定人群,故其以相关公众尽到一般注意后是否发生误解为认定要件之一。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处罚虚假广告的行为本身,而判断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本案中杨某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应当审查甲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即以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是否在审慎对待合同时仍会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为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