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时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这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派出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经核对准确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在笔录末尾处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未经上述程序取得的调查材料,不具备证明效力,不可作为作出裁判的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