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调查中应遵循的规则

#债权债务

1048浏览

2024-01-09 16:00:21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解读: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时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这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职权活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派出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以证明自己的身份。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经核对准确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在笔录末尾处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中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未经上述程序取得的调查材料,不具备证明效力,不可作为作出裁判的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