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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婚生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要求变更?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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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15:56:17

黄志敏

黄志敏 律师

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应辩证看待,从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基本案情张某诉称:张某与汤某因感情不合,于2020年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有一子一女。婚生女小萌现已满十周岁,小萌也愿意跟随其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婚生女小萌,由其直接抚养。

  汤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子女均由汤某抚养。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签订协议的效力。汤某尽到了全力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且从未拒绝张某探望子女。经询问,小萌也愿意跟随汤某生活。为了有利于女儿的成长教育,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汤某于 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小萌,2016年生育一子小茗。2020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在民政局离婚,双方约定子女均由汤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双方离婚后,一子一女由汤某直接抚养,并由汤某的父母帮助照看。2022年张某以小萌愿意跟随其生活为由请求变更小萌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解读

  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几种情形,包括: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等情形。若未抚养子女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抚养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有了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但其对自身利益的分析和选择极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在父母双方争夺抚养权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孩子进行诱导或施压,让孩子作出“非理性”的意思表示。正如电视剧《底线》中所播出的剧情,母亲以带孩子去游乐园为条件,引导孩子谎称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实际情况,作出最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判决。本案中,虽然小萌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称其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但父亲也录制了小萌表示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的视频。已年满八周岁的小萌,在表达意愿时,已明显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

  因此,在处理本案抚养权纠纷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抚养能力、抚养环境等因素,尽量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稳定的成长环境,真正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由于小萌的父母离婚后,其长期与其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汤某存在抚养能力下降、抚养条件恶化、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者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故其请求变更小萌的抚养权,尚不具备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