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是因为受到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趁人之危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该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合同。那么借款人主张其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为,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必须就其所涉及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是在胁迫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形式合格的借款协议加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借款人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是基于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如若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