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发别人的裸照是犯罪吗?

#刑事案件

925浏览

2024-01-05 15:37:27

黄志敏

黄志敏 律师

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

  发别人的裸照是犯罪吗?

  发别人的裸照是违法的,是否构成犯罪看具体情节。

  1.民事责任发别人裸照属于侵犯别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被散播裸照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行政处罚发别人裸照是违法的,如情节不严重,则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散布他人隐私的,按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下罚款或五到十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1)侮辱罪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因侮辱罪为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请刑事自诉,对侵权者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他人的裸照是属于宣扬色情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参考李某1与魏某2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案号:(2019)京0491民初33767号裁判日期:2020.09.23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肖像权”属于该法所称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既体现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又体现了肖像权人的财产利益。虽然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提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但是并不意味着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随意使用他人肖像。实践中,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类型十分复杂,除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侵害肖像权的类型,比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照片;比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他人肖像;比如,擅自传播他人的裸照;比如,恶意丑化、玷污他人的肖像等等。

  上述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的动机和目的,只要造成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损害,就应当被认定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特别是,当肖像权人是未成年人时,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刘贤祥、向成会隐私权纠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赣11民终1418号裁判日期:2017.11.07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釆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公民的私密照片,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均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被告获取原告裸照后,对原告进行骚扰,原告曾在浙江省玉环县沙门派出所报警处理,被告在被勒令删除原告裸照后,仍保存了原告的裸照,并通过微信发给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被告通过微信将原告裸照发给原告,并对外称与原告有“婚外情”,2017年1月18日被告在原告家摆乔迁酒时在原告家逗留,原告报警后才离开,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侵害结果与被告的骚扰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岳某侮辱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三案由: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罪裁判摘要:  利用信息网络散布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导致出现被害人自杀等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以结合行为方式、社会影响等综合认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犯罪案件中,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散布被害人裸照、视频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网络上散布侮辱他人的信息,导致对被害人产生大量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诉。准确认定利用网络散布他人裸照、视频等隐私的行为性质。

  行为人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获得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等,无论其获取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得到被害人授权,只要恶意对外散布,均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上述行为认定为侮辱罪还是强制侮辱罪,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以破坏特定人名誉、贬低特定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特定对象实施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如果行为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对妇女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施侮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侮辱罪。

  王梦商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京0105刑初1460号裁判日期:2020.07.28被告人王梦商于2019年10月,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处内,将与其前女友李某共同拍摄的1段性爱视频及10余张李某某的裸照上传至境外网站上。后该视频被转发至XXX等境外网站上。李某于2019年12月1日经其在境外的朋友提醒发现此事,此时网站上的性爱视频点击量达68.09万次。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审查认定上述视频属于淫秽物品。被告人王梦商后被民警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获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部现在案。被告人王梦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梦商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梦商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