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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袁某某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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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10:52:45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证照被暂扣而调整其岗位系临时调整,待劳动者取回证照后,会调回劳动者原有岗位,劳动者理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

  调整的岗位亦充分考虑合理性,而劳动者采取不服从安排,不到安排岗位报到工作,亦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影响,与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敬业、诚信、友善要义不符。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袁某某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袁某某职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根据袁某某的工作能力、工作效力、遵守劳动纪律等综合情况以及公司工作需要,可调整袁某某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2021年8月19日,袁某某驾驶小型客车造成他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后,袁某某驾驶证被扣留。2021年10月20日,公司因袁某某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无法从事驾驶员工作,将其调整到磁电机车间任装配工,但袁某某未到车间报到并进行工作。2021年11月4日、11月16日,公司对袁某某工作重新进行安排,调整至食堂勤杂工、保安队保安等岗位作为过渡,但袁某某亦未到岗工作。

  2021年12月3日,公司因袁某某未到岗超过7天,其行为违反员工考核条例,与袁某某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2月中旬,袁某某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800元及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3日工资10000元。

  2022年2月,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袁某某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该案起因系公司因袁某某车祸事件驾驶证被扣期间无法从事驾驶员岗位,综合考虑并与其沟通后临时安排至保安等岗位工作。袁某某未到岗超过7天,其行为违反员工考核条例,解除与袁某某劳动关系。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首先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同时,还应结合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替代惩罚方式,劳动者违规次数,用人单位的损失情况及其动机来综合考虑。

  经审查,袁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作为解除主体适格,解除程序合法,公司不应向袁某某支付赔偿金。另经审查,公司欠付袁某某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日期间工资174.19元,公司应支付该欠付款项。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