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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文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某镇敬老院劳动争议案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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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10:50:39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敬老院与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法律关系外观要件、内在要义、身份特征等综合判断。从敬老院的单位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及志愿者服务协议内容可知,敬老院作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

  通过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方式招用从业人员,其目的是为当地孤寡老人、流浪人员提供必要的慈善救助活动。从业人员根据该协议履职,应认定系自愿作为志愿者为敬老院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进行的从业行为。

  基本案情

  重庆市巴南区某镇敬老院为事业单位法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向五保老人、孤儿提供住宿、养老等服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举办单位为重庆市巴南区某镇人民政府。2019年8月1日,文某某与镇敬老院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机构现接纳文某某参与镇敬老院志愿者服务,服务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文某某愿意成为镇敬老院志愿者,服务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7月29日,镇敬老院以文某某听力原因不能满足工作需求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2021年10月25日,文某某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裁决镇敬老院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88550.4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经济补偿8000元、代通知金3000元、失业保险损失17280元。2021年11月1日,区仲裁委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

  裁判结果

  文某某与镇敬老院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已约定文某某服务期限至2021年1月31日止。从志愿者服务协议名称及内容来看,文某某系提供志愿者服务,并未与镇敬老院建立起劳动关系,故认为文某某与镇敬老院于2021年1月31日前未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2月1日起,文某某未与镇敬老院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镇敬老院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同意继续按照志愿者服务协议履行,此时间之后不应受志愿者服务协议拘束。镇敬老院于2021年7月29日向文某某发出通知双方于2021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而文某某称其于2021年7月31日在镇敬老院处停止工作,故确认文某某停止工作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

  文某某与镇敬老院于2021年2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故镇敬老院应支付文某某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 000元、2021年年休假待遇736元。对文某某诉请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文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000元、失业保险损失17280元、延时加班工资288550.40元不予以支持。

  从镇敬老院的单位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及志愿者服务协议内容来看,且镇敬老院系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对文某某诉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