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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火药枪杀人,隐姓埋名27年超追诉期限被起诉,你怎么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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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15:46:5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先看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的量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刑事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在案件发生之后的这二十年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的例外,就是如果这个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检察机关应层报致最高检察院,如果最高检察院对报请核准追诉,那么就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枪杀案,遵循的就是这个程序。

  1992年7月15日凌晨,男子彭某与其哥在火车站附近等候载客,他们各自携带了一把用发令枪改造的自制火药枪。

  在载客过程中,二人与殷某、袁某发生争执。对峙中,彭某用火药枪向殷某连开两枪,殷某死亡。

  案发后,彭某逃亡。

  2017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将彭某抓获。

  2018年2月7日,检察院将“报请核准追诉彭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申请,报至市检察院。

  2018年2月11日,市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察院。

  2018年9月21日,最高检察院根据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至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作出了核准追诉的决定。

  2019年3月25日,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9年6月29日,市中院一审以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彭某不服,上诉至省高院。

  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追诉时效期限也不是避风港,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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