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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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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14:31:27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侵权责任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

  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2021)苏07民终4452号

  关于人财保连云支公司提出其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给付连云港泽赢公司,要求该款项从姜枨军主张的诉求中扣除的上诉意见。一审中,连云港泽赢公司不认可其已收到上述2000元款项。二审中,人财保连云支公司提交机动车保险赔款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车牌号码×××69.并非涉案车辆号牌,因此,人财保连云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支付上述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人财保连云支公司应依法向姜枨军赔付该2000元款项,其要求将该款项从姜枨军主张的诉求中扣除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豫13民终6757号

  本院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本案中,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沈长富已向张亚克和别晓亮支付了赔偿款,张亚克、别晓亮亦称未收到任何赔偿款,故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以其已向沈长富理赔并持有相关票据原件为由,对抗张亚克的赔偿请求权,本院不予支持。张亚克在一审中提供了施救费和医疗费发票的复印件,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在质证时表示对票据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称原件在自己手中,二审中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对施救费数额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别晓亮出具的收据以及一审法院对别晓亮的调查笔录,一审判决认定张亚克已支付给别晓亮5500元,并判决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将别晓亮的相关损失费用直接支付给张亚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亚克的车辆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人寿财险南阳支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认定车辆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