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持证上岗”成为入行的门槛。证件考下来之后,公司要求代为保管,公司保管期间证件出现问题该怎么办呢?
案件简介
曹某于2007年取得由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许可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作业类别为高压,具有进网从事电工作业的资格。
2012年,曹某入职甲公司从事维修工程师工作。入职时,曹某将证件交由公司保管。后,曹某自公司离职,后就职于乙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离职后甲公司将证件交还曹某。证件注册登记栏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4月17日(曹某离职前),至今未能复审换证。
曹某认为,甲公司对其证件有监管义务,因甲公司管理不当,导致其证件未能复审,进网作业许可证过期失效,甲公司应向其支付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失效导致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后曹某与甲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曹某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其用人单位甲公司保管期间失效,但双方就证件的使用、管理、复审等事宜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未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双方对证件管理使用主体的各自主张均依据不足。甲公司保管持有曹某证件期间,对证件应负有相应管理责任,有效期届满前合理期限内未及时提示告知曹某进行复审换证,存在过失,对未能换领新证的后果及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曹某系证件的所有人,证件代表其具有从事电工作业的资格,自应对证件保管、复审等事宜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但曹某在有效期届满前合理期限内并未发现期限将至,也未注意到早在2017年已经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审批的政策变化,应对其至今未能换领新证的损失承担较大责任。目前曹某尚未重新取证,重新考证成本损失尚无法准确核定,但已可在本地培训学习,与此前需在外地培训不同。综合考量目前申领新证的成本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甲公司赔偿曹某损失7000元。
但本案判决后甲公司上诉,二审中,双方在二审法院的组织下达成和解。
执业思考
在此提醒大家,辛辛苦苦考的证件一定要注意证件持有期间自身的相关义务,如,证件需不需要年检、需不需要培训学习、注意关注证件相关国家政策变动等。如果非自身原因导致证件失效,也要及时地维护自身的权益,赔偿金的确定可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再取证件的成本等因素。
另外,也提醒广大企业朋友,如果代员工保管相关证件,一定要注意该证件是否涉及复审、年检等情况,及时的提醒或者为员工相关证件进行复审、年检,以免因保管不当给自己带来损失。
引用法条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