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三种。一般来说,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是“实质无罪”的观点是没有争议的,这好比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因错误指控而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给嫌疑人“洗冤”,那么嫌疑人即便是曾经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措施,也不应被认定存在犯罪记录。但是问题来了,被酌定不起诉后,还能不能开具无犯罪记录?
这个问题公安、检察院、法院、全国人大有着各自不同的解读。
一、公安在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所在省、直辖市(或个别市)不同的规定,有着不同的操作。在福建,《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只以法院文书为有罪认定标准的原则,贯彻了“未经法院审判定罪而一律认定为无罪”的原则。《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以人民法院通报的犯罪人员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依据。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其他人员均为无犯罪记录人员。在广东,《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不予起诉”到底能不能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只是强调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书证明(包括不予起诉、免于起诉文书)。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曾被异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嫌疑的,申请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提供释放、不予起诉、免予起诉、无罪判决等相关文书作为申办证明的佐证材料。然而,《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却认为,酌定不起诉案件应当认定为存在犯罪记录,因此不能给申请人发放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浙江省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决定;已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由此可见,即便是公安系统内部,也有着各自不同的操作。
二、检察院:检察院是酌定不起诉的唯一作出机关,因此其对酌定不起诉的观点尤为重要。《检察日报》曾在2018年4月20日刊登了一篇名为《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与法律意义》的文章,作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这篇文章从某种意义上,也代表着检察方的观点。相对不起诉案件对应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一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确认,即检察机关经过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确定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二是相对不起诉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识,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存在。三是“犯罪”一词在日常生活乃至法律上存在多种含义和维度的使用与理解,但从刑事诉讼的意义上,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的证明与确认。而2020年1月20日刊登于《检察日报》的文章《建议将酌定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信息库》一文(作者:王金勇,单位: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也就“是不是犯罪”和“应不应当记录在案”作了观点展示:酌定不起诉记录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前科记录,被不起诉人在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与传统意义上的“罪犯”相去甚远,依然享有与常人无异的就职、生活权益。除了被不起诉信息会依法被严格限制使用外,被不起诉人在身心和切身利益等方面并不存在过多负担与损害,也不会感受到任何制度束缚与后续监管。……建议把酌定不起诉记录纳入违法犯罪信息库中,在必要时加以适用的制度,并将这种制度和情况明确告知被不起诉人,无疑会稳定其预期,形成无形的精神约束,促使其在日常生活中规规矩矩、遵纪守法,实现对被不起诉人的有效监管和“特殊预防”。
三、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鲁06行终233号案中,法官认为,对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嫌疑人认定构成犯罪,与“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认定有罪”的原则并不相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行为已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情节轻微或有其他法定情节,检察院认为无需提起公诉同样也能达到法律实施效果,而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构罪而不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评价。这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定罪权”之规定并不相悖,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特别功能的体现。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而不是认定有罪,构成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和现象,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确定有罪则是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上的评价。本案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是因为原告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因此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该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属于“相对不起诉”,前提是检察院认定原告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构成犯罪”表述的是客观存在构成犯罪事实,并没有明确规定须经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所以理应也包含检察院认定构成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四、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观点,主要体现在其法律释义与问答之中。在对全国人大的观点进行介绍之前,我们首先要对其“释义”有一个基本的了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面世,可以说,这本书是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其所立之法的一种立法解释,对于该法在实践中的适用应当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而关于该书的内容,也以“法律释义与问答”的形式,刊登在全国人大网(www。npc。gov。cn)之上。《释义》中,法工委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观点是,酌定不起诉只应当是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应当是一种定性。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或放弃刑事追究,应当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被不起诉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由本文可见,公安、检察院、法院、全国人大四家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部分观点甚至截然相反。而即便是公安系统内部,对于要不要给被酌定不起诉的人员发放无犯罪记录,也是各有各的做法。事实上,这样的分歧还体现了另一些问题: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之中,检察机关的定位到底是什么,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起到怎样的职能作用,这一问题恐怕还有待探讨和分析。
俗话说得好,行外一思考,行内就发笑,但这并非全无意义,我会在文章《“不起诉”的前世今生》一文中分享我自己不成气候的一些了解和看法。在最后,聊个题外话。说起来我也曾经因申请律师执业而开具无犯罪记录。那一年正好是推广粤省事小程序的第一年,我竟然成了第一名使用粤省事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的人,因此还受到了市公安局的采访,如今谈起此事,感慨时间如白驹过隙,一转眼好几年就过去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