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有两类:
第一种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种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
在这里需要对以下概念加以辨析:
(一)何为“从事公务”?一般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实务中,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一般而言,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可以被视为代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从事公务;中层以下的管理人员如果主要从事事务性、技术性、业务性等方面的工作,则一般不宜认定为从事公务。
(二)何为“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此处的“组织”,是除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外,主要是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这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政治现状而具有的较为特殊的形式。
引用法条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