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员工可否主张被迫离职而索要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或变更劳动合同属于员工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并且索要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但是,变更工作地点可能被视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方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可视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提供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劳动条件;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基于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员工的工作职责等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合理的调整,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如果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属于重大不利变更,且用人单位相应提供班车等配套便利措施或者交通补贴等消除或者减少工作地点变动对员工产生的不利影响,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员工产生的影响并没有达到足以迫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则员工主张被迫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