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告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
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被扶养人的,还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2、护理费
需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
3、交通费
提交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票据等。
4、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主张。
6、误工费
需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提供医嘱、残疾辅助器具购买发票等。
9、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主张。
10、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人费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